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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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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ninwin发布于:2022-01-25 12:49,来自: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2.1 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
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
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
额少于三千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
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
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
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七)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7.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
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
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7.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
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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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
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预计赎回条件
触发日的五个交易日前至少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当日决定是否
赎回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
。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还应
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赎回提示性公
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决定不行使赎回
权的,公司应当公告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7.2.5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次
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
,此后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
回售提示性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后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
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
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7.2.6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涉及本所规定应当
停止交易或者转让、暂停转股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并

公告。

16.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docs.static.szse.cn/www/disclosure/notice/general/W0202201076500748839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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