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2.1 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 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 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 额少于三千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 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 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 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七)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7.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 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 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7.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 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 78 — 7.2.4 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 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预计赎回条件 触发日的五个交易日前至少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当日决定是否 赎回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还应 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赎回提示性公 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决定不行使赎回 权的,公司应当公告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7.2.5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次 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 回售提示性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后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 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 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7.2.6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涉及本所规定应当 停止交易或者转让、暂停转股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并 公告。 16.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docs.static.szse.cn/www/disclosure/notice/general/W020220107650074883940.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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